时间: 2024-11-02 13:54:42 | 作者: 产品中心
随着国家对畜禽养殖业扶持力度的加大,有许多农民朋友也都青睐于通过搞畜禽养殖获得收益。最近,96605热线电话接到很多朋友咨询如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有关问题。今天这期政策解读,就来说一说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相关规定。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作用?(为何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兽医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条件批准后,发给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另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养殖贷款的前置条件。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等相关场所要想办工商营业执照和养殖贷款必须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长期有效。但变更场址或者营业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会导致动物防疫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公司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需要出示哪一些材料,具体流程是什么?)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对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19年12月18日,农业农村部为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推动各地有序开展生猪养殖场等场所建设,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下发了《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法律法规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文件明确规定: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对上述所列场所选址实行风险评估,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按照农业农村部文件要求,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于2020年7月16日下发了《吉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吉牧防发〔2020〕97号)明确规定:
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条件的,不有必要进行选址风险评估。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应当符合的条件进行。
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条件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发放机关应当组织3名以上奇数,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控制等相关工作满5年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指派一名组长。必要时可邀请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等方面专家。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相应场所选址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距离确认。
2019年12月18日,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法律法规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
2020年7月16日,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下发了《吉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吉牧防发〔202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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