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1-28 22:23:02 | 作者: 产品中心
为深入推进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逐步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切实加强消防安全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有效防范遏制消防安全事故发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公布一起消防安全典型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2024年8月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鹿城区仰义街道的温州市鹿城区某鞋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的一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经调查,该单位已按照《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第8.1.8项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消防设施和冲淋器、洗眼器等”的规定,设置了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因前段时间停止生产关闭了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该单位存在关闭了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可燃气体爆炸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预防事故发生,国家对可燃气体的使用有强制规定。本案中,该公司虽然按规定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自行断电后未及时恢复供电,使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形同虚设,存在重大现实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裁量细则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八)安全设备类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中【处罚档次】一档“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涉及1处的”及【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对当事人某鞋材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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